什么樣的收養行為是無效的?
2005-06-28作者:未知來源:離婚法律網
據《收養法》第20條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薄笆震B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ǘ┮馑急硎菊鎸;(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收養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收養人和送養人具有能判斷自己行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審慎地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收養行為雙方當事人關于收養和送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是反映內心愿望和真實意愿的。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收養關系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不得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收養法》對收養關系規定的條件是:(l)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2)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3)被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4)履行法定手續(以上四條參照前述)。
一個收養關系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民法通則》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