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
2005-06-28作者:未知來源:離婚法律網
《收養法》第7條作了關于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如何放寬限制的規定。血要是指具有血源關系的親屬。血親按照血源關聯的程度,分為直屬血親和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源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關系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源上和自己同一源的血親,哪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血親又有長輩、晚輩和同輩之分。長輩血親指血親中的長輩,分為長輩直系血親和長輩旁系血親。晚輩血親指血親中的晚輩,分為晚輩直系血親和晚輩旁系血親。同輩血親指輩分相同的血親,只有旁系血親才有同輩之言。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侄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收養這些孩子,就可以有受“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被收養人年齡不得超過14周歲”和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年齡必須相差40周歲”等一般條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