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訴訟時效是多久
如今,在我國辦理離婚手續的當事人不僅僅是國內居民了,還有可能出現外國人在我國境內辦理離婚的情況,這我們一般稱之為涉外離婚。
一、涉外離婚訴訟時效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一般國內普通婚姻案件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應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但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上述期間限制。
1、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送達期間:對于國外一方送達訴訟文書,若順利送達則較快,否則人民法院采取郵寄或公告方式,則需六個月。
3、答辯期:三十日
4、上訴期:三十日
二、起訴離婚的材料包括哪些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