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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2016-10-26作者:未知來源:離婚法律網

涉外離婚

  什么是跨國婚姻?跨國婚姻指婚姻超越了國界以及不同國家的人之間所結成的婚姻關系。如遇到跨國婚姻離婚,應如何辦理離婚手續?異國夫婦國內登記結婚或者異國夫婦國外登記結婚等不同的情況下,又應如何辦理?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不同情形下離婚手續的辦理

  【一】中國夫婦一方在外

  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夫妻,因各種原因一方出國后,在國外不能回國,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夫妻兩人就離婚已能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

  應在哪兒起訴?

  中國夫婦一方居住在國外(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均應向國內的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訴。

  如國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現居住地法院起訴,妻子(丈夫)根據情況準備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時,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給予必要的協助。

  如雙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訴,則我國有關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予以處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種情況解決方式不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國外一方,委托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一般我駐外使、領館有相關格式文本)、寫好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

  (二)雙方不能協商一致

  國內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對方國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法院審查立案后,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等方式送達?赡軙霈F兩種情況:

  其一:對方收到法院傳票后,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被告,法院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狀或傳喚,公告期滿不應訴,法院缺席判決后,仍應將裁判文書公告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6個月的次日起,經過30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通常,如果是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系作出裁決,而對于財產部分,一般不予處理。

  【二】異國夫婦國內登記結婚

  即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如何離婚。

  異國夫婦離婚在哪兒起訴?

  異國夫婦離婚,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會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雙方要求在我國境外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法決定。

  雙方要求在我國境內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根據相關涉外婚姻規定和《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關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受理此類離婚訴訟。

  兩種情況解決方式不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如果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基本程序和步驟與以上情況相同。

  (二)雙方不能協商一致

  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自己身份證、對方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經審查立案后,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基本程序和步驟同上。

  【三】異國夫婦國外登記結婚

  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如何離婚?這樣的情況就多出了“認證”程序。

  首先,須將國外頒發的婚姻注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后,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后在國內立案。

  如果雙方均在中國,或雖然國外方在所在國,但不予配合,難點在于公證、認證的進行和解決。

  將結婚注冊證書公證、認證后,再連同其他訴訟材料遞交法院立案。雙方協商一致離婚,一般可很快審結;若一方不同意,或沒有回應,訴訟時間將進一步延長。

  注意事項:

  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在我國生效須先申請

  對外國法院涉及中國公民的離婚判決,須由我國人民法院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承認后,才在我國生效。

  如果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按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須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

  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國內受理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終審裁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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