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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2017-07-30作者:未知來源:離婚法律網

  內地居民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時候,需要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提出申請,而此時就會要求當事人實際提供相應的身份證件。而要是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結婚的話,此時也是需要提供證件的。但這種情況下應該提供怎樣的證件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必須是生活居住在中國大陸的中國公民和生活居住在中國臺灣地區的公民,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二、雙方必須到生活在中國大陸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指定的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大陸一方: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2、臺灣一方: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告證》或其他旅行證件;

 。2)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明;

 。3)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譽本。有效期三個月。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5)在大陸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要出具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申明;

 。6)在香港、澳門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冊或者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7)在外國連續停留六個月來大陸的,還要提交居住國出具并經公證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8)大陸居民赴臺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還應出具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雙方中一方或雙方離過婚的,應出具離婚證;

  四、雙方中一方或雙方喪偶的,應出具死亡證明書。

  死亡證明系臺灣地區有關部門出具,應當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如果是外國有關機關出具的,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駐在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若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結婚的話,此時也是要嚴格按照我國《婚姻法》中的規定來進行的,也就是說此時需要雙方滿足了結婚的條件,然后向大陸居民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之后雙方各自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證件之后,才有可能締結婚姻關系,成為合法有效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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