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簽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現在雖然說這是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每個人的婚姻都是基于雙方自愿平等的原則上締結婚姻,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一帆風順的情況,尤其在婚姻這一方面,那么被脅迫簽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下面就由離婚法律網的律師給大家介紹一下。
一、被脅迫簽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1、遭到毆打、受到威脅與恐嚇而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受脅迫簽的,可以變更或撤銷。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一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
2、發現子女為非親生子女的,可以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
有的法院認為構成重大誤解,對是否親生兒子的認識足以使當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約定。有的甚至認為女方未向男方告知不受他親生兒子的真實情況,構成欺詐。
3、與對方約定復婚而簽定離婚協議,后對方拒絕復婚的,可以起訴撤銷其中的財產分割協議。
雙方協議暫時分開冷靜冷靜過段時間再復婚,出于對復婚承諾的相信而簽訂了有關財產分割的協議,對方卻未兌現復婚承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顯失公平的財產分割協議。
二、怎樣判斷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1、離婚協議成立的時間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
簽訂《離婚協議書》屬于夫妻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依法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因離婚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應當自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并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達成一致的書面意見時成立。
2、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離婚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協議性質。離婚涉及到身份關系的變動,協議離婚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為前提,且其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
三、離婚協議什么時候生效
1、要明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法院離婚。
2、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法院審判時候,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來確定判決書內容,也可能判決離婚,或者不準離婚。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破裂,以及現有財產狀況。
3、對于已經離婚的,法律還給與他再次尋求救濟的機會。我國婚姻法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這種情形的前提是簽訂離婚協議時候,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行為。如果是這樣的話,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銷,重新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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