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
在以前,男女結婚之前往往會現行訂婚,是多年延續下來的一種傳統,到目前還有很對地方在延續著這個傳統習慣。那么,訂婚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呢?下面就由離婚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
一、訂婚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這就是說,領取了結婚證,才能成為合法夫妻,從而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婚姻法沒有關于婚約的規定,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所謂的訂婚只是男女雙方在未正式辦理結婚手續之前先行訂立婚約的做法,屬于一種民間習慣。訂立婚約后的男女雙方,如有一方不愿再保持婚約關系,不同意結婚的,只要通知對方即可,既不需要征求對方的意見,也不需要經過任何機關、團體辦理解除雙方婚約的手續,被通知的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對方,強迫對方與其結婚,否則,就是違法的行為。
二、訂婚糾紛如何處理、怎么辦
對于因訂婚引起的糾紛,可以分為兩類:
(一)人身方面的糾紛
對于人身方面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例如,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履行婚約或者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財產方面的糾紛
對于因婚約引發財產糾紛的,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法院處理因解除婚約或者終止戀愛關系而引發的財產糾紛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于借訂立婚約而進行買賣婚姻的財物,收受財物的一方為非法所得,交出財物的一方其財務實質是進行非法活動的工具,應判決收繳國庫。
2、對于以戀愛、訂婚之名,行詐騙財物之實的,除構成詐騙罪以外,還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歸還被害人。
3、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的,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在婚約解除或者戀愛關系終止時,應視情況分別處理。如為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價值不大的財物,按照贈與關系處理,一般不予返還;如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價值較大的贈與,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不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應允許贈與方主張返還的請求。
三、訂婚的特性
訂婚在法律上是屬于一種契約行為, 這是一種身分契約。此身分契約具有幾點特性:
1、婚約的訂立不得代理,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約必須男女雙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訂婚能力者, 才能從事訂婚行為。法律上對於訂婚 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齡為標準: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即具訂婚能力。若違反此規定而訂立婚約者,此婚約并非無效,只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因為,不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其婚約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約不得強制執行;榧s固然應該遵守,但也應遵照男女雙方當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夠履行時,不能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離婚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訂婚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的相關內容,小編提醒,訂婚并不是男女結婚的必經程序,因此是否選擇訂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即使是沒有經過訂婚的男女,在滿足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不會有什么影響。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