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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代管的人能不能使用遺產
2021-07-05作者:未知來源:離婚法律網

  遺產的代管人是否能夠使用財產要看具體情況來決定,其實代管遺產的人可以對遺產進行必要的處理,且代管人要和繼承人共同來商量辦理遺產,若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那就是可以使用遺產的。下文離婚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

  一、遺產代管的人能不能使用遺產

  主要看遺產代管人使用遺產的出發點,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產管理人所采對遺產的必要的處分措施,應當以不變更遺產的標的物或權利上的性質為限。只有在這個范圍內才可以對遺產上的必要行為,遺產管理人不得為這種行為。

  屬于遺產管理人在管理權限內的行為,大致有以下幾種:為保存遺產所作出的處理遺產的行為;對死者緊急債務和稅款的清償和行為;對死者生前的營業,有繼續進行必要的營業行為。此外,遺產管理人所作的處置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與繼承人共同商量辦理。

  因此,如果遺產代管人在自己的管理權限內使用遺產,且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是可以使用的。

遺產代管的人能不能使用遺產

  二、喪葬費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喪葬費不屬于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遺產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給付的數額時,超過部分不能從死亡撫恤金中扣除。剩余的喪葬費可參照遺產繼承,但須照顧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具體理由如下:

  喪葬費不是遺產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我國《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同時,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取得財產所有權或其他合法債權,而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時才給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為而取得的。

  三、遺產分割原則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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