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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疾病的養子有沒有繼承權
2021-07-05作者:未知來源:離婚法律網

  患有精神疾病的養子是有繼承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養子女跟親生子女的繼承權完全是平等的,而且,鑒于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在分割遺產的時候,原則上應該適當的多分一部分,即使立遺囑,必須給患有精神疾病的養子留一部分遺產。下文離婚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

  一、患精神疾病的養子有沒有繼承權

  患有精神疾病的養子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患精神疾病的養子有沒有繼承權

  二、繼承人失去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產分割原則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離婚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患精神疾病的養子有沒有繼承權”的詳細內容,綜上,養子的繼承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并不因為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就失去繼承權,我國法律制度中也規定了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像是殺害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偽造遺囑等行為,如果立遺囑的時候沒有給患有精神疾病的養子留任何遺產,遺囑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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