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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子女能代位繼承嗎
2017-06-28作者:未知來源:離婚法律網

  現實中,可能會因為一些原因而導致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那么此時他肯定就是不能繼承遺產的。但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而此時又發生了代位繼承的話,那么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子女能代位繼承嗎?關于這個問題,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子女能代位繼承嗎

  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制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有權繼承其父或母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設立代位繼承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繼承人的晚輩血親的物質生活和經濟利益。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能代位繼承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二、代位繼承糾紛管轄

  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此處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注意,此處法律僅指住所地法院,不是經常居住地法院,根據民訴意見第四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2、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確定,實踐中多數為不動產所在地,但主要遺產為動產的則為動產所定在地法院管轄(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較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所以并不是都以不動產所地法院管轄。

  3、對于涉外繼承案件,在我國實行專屬管轄。涉外繼承法律適用,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居住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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