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哪些債務要清償
一、離婚有哪些債務要清償
離婚時需要清償的個人債務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方婚前欠下的,并且債權人不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怎樣確定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步,確認對外借貸關系是否真實存在;第二步,確認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筆債務只有經得起這兩步檢驗,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清償。
第一步,確認對外借貸關系是否真實存在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對于借貸關系的存在,夫妻雙方不表異議,則可以直接予以認定。如果夫妻雙方對于借貸關系是否存在有較大的爭議,對于夫妻任何一方提交的證據,如果人民法院簡單地以一般借貸糾紛的債務認定標準予以認定債務,那是不適當的。但是,如果債務人向人民法院主張某一債務系離婚當事人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要求夫妻共同償還,那么,人民法院以一般借貸糾紛的債務認定標準認定債務的真實存在,那是合適的。但是這一真實存在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超越了一般借貸關系的范圍,應當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步,確認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確認對外借貸關系真實存在的基礎上,再確認該借貸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首先,對于借貸關系,夫妻之間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借貸是夫妻共同商議所為,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借貸是夫妻一方意思表示所為,則需要進一步考慮。其次,看借貸關系的發生,夫妻之間是否共同享有債務利益。如果借貸關系的發生對夫妻有共同的債務利益,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沒有夫妻共同的債務利益,則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之間怎樣避免對方逃避共同債務
在糾紛發生以前,雙方做一個債務的約定是不錯的選擇,防患于未然,當然,這個約定需要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能因脅迫等原因而訂立。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糾紛發生以前,雙方做一個債務的約定是不錯的選擇,防患于未然。
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并不具有約束力。因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但其償還之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償,另一方有義務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離婚前欠下的債務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是需要一起進行承擔償還的,當然如果是個人債務或有約定的除外。以上就是離婚法律網小編整理的有關離婚有哪些債務要清償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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