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美華僑先后向我國法院和美國法院起訴離婚否再作判決問題的批復
2011-08-26作者:未知來源:離婚法律網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25日<1985>滬高民核字第76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旅居美國的中國公民張雪芬,為與居住國內的賀安廷離婚,向我國法院起訴,同時也向美國法院起訴,現美國法院已作出判決,我國受訴法院是否還應作出判決的問題,我們同意你院報告的意見,在我國與美國尚無司法協助的協定,張雪芬未撤回向我國法院起訴的情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國受訴法院得依法做出裁決,不受外國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決的影響。
(二)關于華僑同居住國法院起訴離婚,其國內配偶不應訴;或外國法院判決離婚后,其國內配偶不上訴,而另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我國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我們也同意你院報告的意見,即我國領域內的中國公民的婚姻關系,受我國法律的保護和調整。在上述情況下的起訴,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國法院應予受理并依法裁決。
另外,你院報告中提到,在張雪芬一家中,美國法院通過美國駐滬總領事館向我方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這種做法,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以后遇有此類情況,應及時向外交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