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結婚需要哪些條件
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系均不能按軍婚辦理。軍婚相對于一般的結婚程序有著特殊之處,那么軍婚結婚需要哪些條件呢?接下來離婚法律網小編為您解答這個疑惑。
一、軍婚結婚需要的條件:
1.雙方均為現役革命軍人到當地政府申請登記結婚者,必須持有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結婚證件及介紹函件.
2.凡現役軍人回家結婚者,須取得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信,或在準假證主注明系回家結婚,當地政府始予登記.如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為結婚問題向當地政府了解女方情況時,當地政府予以協助。
3.戰士在因事請假回家期間找對象,申請結婚者,如符合婚姻法的,且女方在政治上沒有問題,只要當地政府負責審查清楚,則不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即可予登記。
解放軍總政治部作出了關于軍隊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對軍人結婚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
二、軍人結婚的限制:
(一)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
但部隊干部、戰士和職工,應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于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二)軍隊干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戀愛關系后,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干部的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三)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
志愿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準。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復員前結婚,應盡量給予安排。
(四)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并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以允許結婚。
三、規定了結婚登記與審查的有關事項:
軍隊營以下干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干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者,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對軍婚的結婚、離婚等問題均有特別規定。軍隊的規定只適用于軍人,對地方人員并不產生約束力。男女雙方結婚時,如果分別為軍人和地方人員,則分別適用不同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希望通過離婚法律網小編的介紹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