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雙方收入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分居期間雙方的收入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和繼承或受贈的財產,或者其它應當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分居期間,雙方還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還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以,雙方的收入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下面由離婚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一、分居期間雙方收入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下: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怎么操作
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操作分為:
1、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一方名下的,應當進行異議聽證審查或按案外人異議的規定處理;
2、財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共同名下的,可執行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部分;
3、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一方名下,被執行人配偶逾期未提異議的,可依法處分被執行人在該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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